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08年12月26日,公司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決定實行經濟性裁員,王某不幸被列入裁員名單。雙方在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應當向他支付在職期間的雙倍工資。但公司認為,招聘時,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內的每一個被錄用人員發(fā)放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書中包括了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條款,工資、福利、試用期、崗位等內容一應俱全。在職期間,雙方一直按照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王某認可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和效力,從未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因此,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王某支付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但不應當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雙方最終未能協(xié)商一致,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錄用通知書是否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在招聘和錄用員工的過程中,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起著不同的作用。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要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愿,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錄用通知書,待員工入職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使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而繼續(xù)有效,在二者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作為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
因此,發(fā)放錄用通知書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案例中的這家企業(yè)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需要向王某支付雙倍的工資。
現(xiàn)在正是應屆高校畢業(yè)生的求職旺季,用人單位需要杜絕重蹈本案中這家公司的覆轍,在員工入職后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避免產生糾紛或增加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