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粽師”打贏商標不侵權之訴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河南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全食品公司)在“一代粽師”商標侵權案中打贏不侵權之訴備受關注。
據了解,三全食品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國內知名的速凍食品企業(yè),擁有“三全凌”“三全”等注冊商標。2007年,三全食品公司與上海等地的銷售商簽訂“三全凌龍舟粽”“一代粽師”粽子的銷售合同,該產品的包裝袋右上角標示有“一代粽師”標識。2008年5月,山東一公司(下稱原告)申請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冊“一代粽師”商標,并于2010年獲得核準注冊。2011年5月,原告向三全食品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立即停止生產侵犯其“一代粽師”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食品公司提起不侵權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在商品包裝上使用“一代粽師”標識不侵犯原告的“一代粽師”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審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三全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隨后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全食品公司的“三全”及“三全凌”商標顯著性較強,且在原告申請注冊“一代粽師”注冊商標之前,即與國內一些銷售商簽訂合同準備生產銷售“三全凌龍舟粽”“一代粽師”粽子,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形成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不存在攀附原告涉案商標知名度以及商業(yè)信譽的主觀惡意,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該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宋旺興指出,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痹摪钢,三全食品公司早在涉案“一代粽師”商標核準注冊日前便使用了“一代粽師”標識,而且相關產品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三全食品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現(xiàn)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所有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現(xiàn)了商標使用的價值,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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